法律框架/投资者保护

 

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,相关的欧洲投资基金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。在过去十年中,列支敦士登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,其基金法案按照欧盟《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》(“实施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”,欧共体2009/65指令和欧盟2014/91指令)和欧盟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指令》的要求(“另类投资基金管理” 欧盟2011/61指令)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。基于这个原因,在列支敦士登同时存在有三项法律(和相关规定),列支敦士登的基金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立。这三项法律分别是:基于欧盟《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》的《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法》,基于欧盟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指令》指令的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》,以及纯粹是国家法律的《投资公司法》,该法律对投资者的属性具有一定的性质。如果您想获得更多的相关投资信息、可能性或者概念划分,请您请随时与我们联系。

投资者保护

列支敦士登的法律法规均是基于欧洲标准而制定的,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符合欧洲经济区(EWR)或欧盟(EU)的要求。

为了与这些法律和法令保持一致,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(FMA)已经为列支敦士登基金市场发布了若干行为准则。 这些行为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,确保和促进列支敦士登基金市场以及国内外的列支敦士登金融业(市场诚信)的信心。受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约束的资金管理公司及其合同方(例如存托机构,资产管理人员)有义务遵守这些行为准则。

法律依据

列支敦士登重要的法律基础
您可以登陆www.gesetze.li查找到列支敦士登法律领域的所有法律和法规最新的德国文本。

例如您可以找到以下法律文本

  • 《投资公司法》(IUG)

  • 《投资公司规定》(IUV

  • 《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法》(UCITSG)

  • 《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规定》

  • 《证券招募说明书法》(WPPG)《金融市场监管法》

  • 《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费用规定》

  • 《个人和公司法》(PGR)

  • 《个人和公司法规定》

  • 《资产管理法》(VVG)

  • 《资产管理规定》(VVO)

  • 《注意义务法》(SPG)

  • 《注意义务规定》(SPV)

  • 《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和通知》

 

《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和通知》

 

重要的欧洲法律依据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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